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已經2020年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。
1.《電力供應與運用法令》(國務院令第196號)第三十七條 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,必須經電力辦理部門查核合格,獲得電力辦理部門頒布的《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》,方可上崗作業。承裝、承修、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,必須經電力辦理部門審閱合格,獲得電力辦理部門頒布的《承裝(修)電力設施許可證》后,方可向工商行政辦理部門請求領取營業執照。
2.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辦法》(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)第二條 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請求、受理、審查、頒布、辦理和監督,適用本辦法。
3.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辦法》(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)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(以下簡稱電監會)擔任指導、監督全國許可證的頒布和辦理。電監會派出機構(以下簡稱派出機構)擔任轄區內許可證的受理、審查、頒布和日常監督辦理。
4.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辦法》(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)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、承修、承試三個類別。
5.《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撤銷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議》(國發[2004]16號)附件3第44項 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,核發實施機關:電監會派出機構。